(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因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
(7)造成跨市界影响的。
1.3.4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及超出事发地区、县(市)级政府处置能力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和由市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市其他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核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按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进行。
1.5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及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积极做好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管工作,完善救援保障体系建设,加强演练,强化预防、预警工作。
1.5.2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针对不同原因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相关部门各司其职。
1.5.3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区、县(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属地环保部门要切实担当起环境安全监管职责,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由于生产经营单位原因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并报告当地环保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
1.5.4部门联动,社会动员。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有关部门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如果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通报环保部门;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实行信息公开,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1.5.5依靠科技,规范管理。积极鼓励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重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科学有效的应急机制,使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2.组织体系及职责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领导机构,工作机构,指挥部内设机构,专家咨询机构,区、县(市)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组成。
2.1领导机构及职责
2.1.1领导机构组成
市政府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作为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综合指挥机构,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和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市安监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成员由市环保局、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交通局、市农经委、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局、市旅游局、市安监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辽河保护区管理局、沈阳供电公司、沈阳军分区等部门、单位和事发地区政府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其职责是: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和要求;统一协调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指导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2.1.2领导机构各组成部门的职责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参与单位和协作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分别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组织专家制定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督促、指导、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参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指导和监督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以及受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恢复等。
市委宣传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安排,负责开展应急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做好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的信息发布工作。负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安全教育,应急预案宣传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应急状态下所需应急物资、资金、交通运输等,负责或参与全市应急物资生产规划布局、物资储运及设施建设的项目管理。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应急状态下紧缺物资的生产组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