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2〕3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沈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事件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领导机构及职责
2.2日常工作机构及职责
2.3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2.4专家咨询组及职责
2.5区、县(市)级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及职责
2.6应急救援队伍及职责
3.预防和预警
3.1信息监测
3.2预防工作
3.3预警
3.4预警支持系统
4.应急处置
4.1分级响应
4.2信息报告
4.3应急处置
4.4信息发布
4.5安全防护
4.6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事件评估
5.2调查处理
5.3善后处置
5.4保险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6.2装备物资保障
6.3应急队伍保障
6.4技术保障
6.5宣传、培训与演练
6.6经费保障
7.监督管理
7.1预案管理与修订
7.2监督考核工作机制
7.3奖励及责任追究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8.2预案解释部门
8.3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我市较为完善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消除、减少和控制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沈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预案。
1.3事件分级
按照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级。
1.3.1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因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国境影响的。
1.3.2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因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或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造成环境影响的;
(7)造成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影响的。
1.3.3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