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总工会、广州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关于开展2008―2009年度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评审活动的通知
(穗劳社函〔2009〕721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市属各主管局、集团公司,市工商联,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市台湾同胞投资协会,中央、部队和省属驻穗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方案的通知》(穗府办函[2007]117号),今年继续在全市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评审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评审
(一)评审范围
1、本市各区、县级市。
2、本市各街道、镇。
3、本市各村居(社区)。
(二)评审时间和条件
1、评审起止时间:自发文之日起至2009年10月31日。
2、评审条件:符合《广州市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创建标准”,详见附件),其中各项数据指标为2008年1月1日-2009年4月30日期间数据。
(三)名额确定
区、县级市“广州市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1个,街道(镇)“广州市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24个,村居(社区)“广州市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24个,共计49个。广州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三方会议办)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名额数量进行个别调整。
(四)评审办法
1、申报
(1)申报单位
区、县级市三方会议;街道(镇)、村居(社区)协调劳动关系组织。
(2)申报步骤
a.申报。申报时间:自发文之日起至6月30日。区、县级市“广州市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参评单位由各区、县级市三方会议征得同级政府同意后向市三方会议办申报。街道(镇)、村居(社区)“广州市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参评单位由本级协调劳动关系组织征得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居民(村民)委员会同意,向各区、县级市三方会议上报,经审核后逐级向市三方会议办推荐申报。
b.审查。审查时间:7月1日-7月30日。市三方会议办对各参评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自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重新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