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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总工会、广州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与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标准》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总工会、广州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与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标准》的通知
(穗人社函〔2011〕1658号)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市工商业联合会,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市台湾同胞投资协会,市属各主管局、集团公司,中央、部队和省属驻穗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推进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与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的创建工作,进一步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劳动合同法》的顺利实施,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方案的通知》(穗府办函[2007]117号)的要求,现将《广州市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与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单位在开展创建活动中遇到问题,请向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反映。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总工会
广州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

广州市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
与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标准

  一、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本标准规定了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与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分级标准和否决标准。

  2、本标准适用于开展广州市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与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申报和评审工作。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家劳动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5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总工会、广东省工商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关于做好创建全国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工程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0〕4709号),《广州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关于加强人文关怀改善用工环境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穗字〔2011〕4号),《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方案的通知》(穗府办函〔2007〕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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