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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总工会、广州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广州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开展2010―2011年度创建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与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评审活动的通知

  六、组织领导

  评审工作在广州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领导下进行,由市三方会议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实施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与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评审活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三方会议办反映。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蔡素杭(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3318409;

  吕瑾雅(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3318450;

  黄江夏(广州市总工会) 83188131;

  韩帮华(广州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83507262;

  刘媛珍(广州市工商业联合会) 86196288。

  区、县级市可参照执行。

  附件:1、广州市创建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与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标准

  2、广州市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申报表

  3、广州市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申报表

  4、广州市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申报材料清单

  5、广州市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申报材料内容证明表

  6、广州市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复核申请表

  7、广州市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复核申请表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总工会
广州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广州市工商业联合会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

  附件1
广州市创建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与
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标准

  一、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本标准规定了创建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与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标准。
  2、本标准适用于开展广州市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与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申报、评审和复核工作。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家劳动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5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总工会、广东省工商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关于做好创建全国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工程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0〕4709号),《广州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关于加强人文关怀改善用工环境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穗字〔2011〕4号),《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方案的通知》(穗府办函〔2007〕117号)。
  三、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标准
  (一)园区内企业全面达到劳动关系守法和谐
  1、园区内没有发生重大的劳资纠纷群体性突发事件、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
  2、园区内企业没有发生违规办理参保登记或骗取社保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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