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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总工会、广州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广州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开展2010―2011年度创建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与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评审活动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总工会、广州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广州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开展2010-2011年度创建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与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评审活动的通知
(穗人社函〔2011〕1657号)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5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总工会、广东省工商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关于做好创建全国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工程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0〕4709号),广州市委、市政府《广州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关于加强人文关怀改善用工环境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穗字〔2011〕4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方案的通知》(穗府办函〔2007〕117号),为深入推动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与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活动,在全市树立典范,推广经验,以和谐劳动关系的社会氛围,推动《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的顺利实施,决定今年继续在全市开展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与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评审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一)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评审范围

  在本市以及区、县级市注册登记的工业园区(含开发区、保税区)。

  (二)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评审范围

  1、本市各区、县级市。

  2、本市各街道、镇。

  二、评审考察时间和条件

  (一)评审考察起止时间:2010年1月1日-2011年6月30日。

  (二)评审条件:符合《广州市创建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与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标准》(见附件1)。

  三、评审办法

  (一)申报

  1、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申报

  (1)申报点

  工业园区向所在区、县级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级市三方会议办)申报。

  (2)申报步骤

  a.参评的工业园区凭申报材料、相关表格(见附件2、4、5)向有关申报点申报。申报截止时间:10月25日。

  b.各申报点向市三方会议办推荐。推荐时间:10月26日-11月15日。

  2、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申报

  (1)申报点

  市三方会议办;区、县级市三方会议办。

  (2)申报步骤

  a.申报。区、县级市“广州市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参评单位由各区、县级市三方会议征得同级政府同意后向市三方会议办申报;街道、镇“广州市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参评单位由本级协调劳动关系组织征得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同意,向各区、县级市三方会议上报,经审核后再向市三方会议办推荐申报。申报截止时间:10月25日。每个区、县级市至少推荐三个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候选单位。推荐时间:10月26日-11月15日。

  b.审查。市三方会议办对各参评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自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有关单位重新申报。

  (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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