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报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医院制剂的通知
(穗劳社函〔2009〕945号)
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2000〕303号)的规定,从2009年7月6日起,开始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医院制剂的受理申报和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取得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部队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二、申报范围:
符合国家
药品管理法规定,并取得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部队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文号的医院制剂。
原已纳入本市医保范围的医院制剂须重新申报。
三、申报方式:
(一)提交资料:
1、填写《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医院制剂申报表》[可在广州劳动保障信息网(http://www.gzlss.gov.cn)下载电子表格]。
2、《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申请表》、制剂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3、省、市物价部门的医院制剂价格批复文件(复印件)。
4、属委托配制中药制剂的,应当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申请表》(复印件);
(2)委托方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制剂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5、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的医院制剂,须提供相关批准文件。
四、申报要求:
(一)严格按《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医院制剂申报表》规定的项目和要求,准确、完整的填写相关内容。
(二)在2009年7月31日前将申报资料递交到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广州市梅东路28号)6楼服务大厅8号窗口,并附电子文档,有关证件材料附电子扫描文档。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
附件:
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医院制剂申报表
申报单位:(加盖公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