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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我市公费医疗执行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我市公费医疗执行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穗人社发〔2011〕125号)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公费医疗享受单位及公费医疗挂钩医疗机构:

  为保障我市公费医疗享受人员的合理用药需求,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公费医疗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粤劳社函〔2009〕865号)和《关于重申省直公费医疗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粤社保函〔2011〕231号)等文件规定,决定从2011年10月1日起,广州市及各区(县级市)公费医疗统一执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医保药品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公费医疗人员以及参加家属统筹医疗人员(以下统称“享受人员”),使用医保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费用,按现行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办理医疗费用结算;使用医保药品目录范围外的药品费用,由个人自负。

  二、药品目录中,标识为“限工伤保险”的药品,仅限于享受人员因公受伤治疗时使用的药品按规定纳入公费医疗经费支付范围,标识为“限生育保险”的药品,仅限于享受人员因生育相关治疗时使用的药品按规定纳入公费医疗经费支付范围。

  三、经确诊患恶性肿瘤的享受人员,在公费医疗二、三级挂钩医疗机构进行抗肿瘤或抗肿瘤辅助治疗,因病情需要使用本市规定的《抗肿瘤治疗药品范围》、《抗肿瘤辅助治疗药品范围》(以下统称“肿瘤二级目录”,公布于广州市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门户网:www.hrssgz.gov.cn)内的专科药品,经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不设药费限额,按规定比例予以记账;使用其他药品,仍按公费医疗药费限额规定执行。

  享受人员因病情需要使用肿瘤二级目录内药品的,医院应当在使用前协助并指引办理审批手续。由主诊医师协助提供确诊依据及主要的辅助检查报告复印件,并填写《广州市公费医疗恶性肿瘤病人用药申请表》一式两份(附件),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复核并签名,医院医务部门盖章确认,经享受人员所在单位加具意见后,由其经办人员携带上述资料到其公医关系所在市或区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审批有效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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