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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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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查处非法违规行为合计”为专项行动实际查处的非法违规行为的数据,非检查的次数。
  2、表中“查处非法违规行为合计”=“非法违法行为”与“违规违章行为”分项合计之和。
  3、最终总结报告时,此表应汇总前4次半月报的数据。
  4、表中各项无数据时,应填写数字“0”。

  附表2:
  水利行业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共性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统计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查处非法违规行为合计(起)

 

1

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水利生产经营活动的(起)

 

2

违反水利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起)

 

3

停产整顿未经批准擅自组织生产的和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起)

 

4

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对安全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起)

 

5

特种设备及重要安全设备无合格证、无许可证、未按规定进行日常管理维护及定期检测检验的(起)

 

6

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起)

 

7

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起)

 

8

安全制度、作业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缺乏安全防护措施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起)

 

9

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安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起)

 

10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以及重大危险源排查、监控措施不落实的(起)

 

11

应急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起)

 

12

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的(起)

 

13

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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