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应急型临时救助。主要以火灾、城市水灾、矿难、溺水、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基本生活资料损失程度或收入减少程度作为临时救助审批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生活救助:
(一)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二)因打架斗殴、吸毒、赌博、酗酒或其他违法行为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三)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五)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第三章 临时救助时限
第七条 临时救助时限是指施救家庭从暂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到恢复正常生活所需时间,一般应以月作为计量期限。
(一)支出型施救家庭。由于此类家庭在医疗、教育等方面的刚性支出增加所导致基本生活困难,其生活困难延续性相对较长,临时救助时限可适当延长,但原则上应限定在6个月以内。
(二)应急型施救家庭。由于此类家庭是以突发事件所导致基本生活资料损失,属暂时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时限应限定在3个月以内。
第四章 临时救助标准
第八条 临时救助是以保障困难居民基本生活为原则。救助标准参照我市城乡低保标准确定,根据不同类型临时救助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减去月人均刚性支出再与我市城乡低保标准相比较,从而确定临时救助金额。
(一)支出型施救家庭,其救助标准公式为:
临时救助标准=〔月低保标准-(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月人均刚性支出)〕×家庭人口×救助时限(公式中,如果家庭月人均刚性支出额大于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则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月人均刚性支出的结果可视为0。即此类支出型施救家庭救助标准为全额低保标准与家庭人口、救助时限的乘积);
家庭月人均刚性支出=申请前一年家庭刚性支出总额/12/家庭总人口。
(二)应急型施救家庭,其救助标准应为全额城乡低保标准。其救助标准公式为:
临时救助标准=月低保标准×家庭人口×救助时限
第五章 临时救助的程序
第九条 临时救助,应按照本人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张榜公示、区民政部门批准、市民政部门复核的程序实施。并建立健全相关档案,调查、审核、审批程序原则上不应超过1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