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鹤政发〔2011〕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鹤各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鹤岗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及时有效解决城乡居民的临时生活困难,切实提高对因临时性、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群众的救助能力,根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黑政办发〔2009〕43号)精神和《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黑民办〔2011〕11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临时生活救助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临时救助制度主要是解决城乡困难群众在遭遇突发性、临时性困难时,给予的一种非定期、非定量的救助,它是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为目的,以“救急救难”为特征,是城乡低保和医疗等专项救助制度的有效补充。
第二章 临时救助对象和救助条件
第四条 临时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市户口的常住居民,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享受临时救助:
(一)城乡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
(二)因重大疾病或遭遇突发性灾害等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
(四)当地政府认定的其它应救助对象。
第五条 按照突出救助时效,兼顾效率公平的原则,分类设置临时救助资格条件:
(一)支出型临时救助。采取量化家庭收入和刚性支出,辅之以规定财产标准或财产状况的方式作为临时救助审批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