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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鼓励扶持社会力量兴办老年社会福利机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为鼓励民营福利机构做大做强,吸引国内信誉好、规模大、知名度高的福利机构到我市连锁经营或以其它方式兴办1000张床位以上,功能齐全,服务完善的大型福利机构,可采以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更优惠的扶持政策。

  2.运营补贴。建立福利机构运营补贴制度,对非政府组织和个人运营的福利机构,财务核算规划,财务制度健全,账目清晰;主动接受民政部门管理,并在年检中合格;连续经营满6个月且继续经营,单张床位每月补助50元,其中市、区财政每月每张床位补助25元(市、区财政各承担50%),省级福彩公益金每月每张床位补助25元。

  3.市辖6个区所在地的民营养老机构的补助资金,由市统筹解决;各县所在地的民营福利机构的补助资金,由县财政解决。

  四、加强领导与规范管理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政府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合理制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切实将福利机构的数量、布局、规模、用地等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把扶持福利机构发展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民政部门作为社会福利事业的主管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区域性社会福利设施和城市社会福利设施的布局安排,防止重复建设,避免资源浪费。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有关政策的落实和监督工作。

  (二)健全机制,完善服务。各县、区及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研究制定福利机构分类管理的政策措施,逐步建立起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力量兴办、中介组织参与的管理体制。要制定福利机构服务岗位专业标准和操作规范,开展专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提高服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三)规范建设,加强监管。各县、区及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划和福利机构建设标准建设社会福利设施,并加强管理。福利机构建成后,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或占用的,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拆迁管理的规定,给予合理的补偿安置。对擅自改变福利机构的使用性质或利用福利机构房产从事核准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的,有关部门应中止其享受部分或全部优惠政策;违反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专款专用,依法运营。

  1.市民政局负责对全市养老服务机构资助条件的审核把关。市财政局负责资助金的拨付和监管。

  2.资助金只能用于养老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改造及医疗、康复、文体娱乐等设备、器材的更新及有益于改善老人生活质量的项目,不得用于养老机构行政经费、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等费用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资助金挪用、侵占和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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