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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监管项目(按幢或多幢)的工程形象进度表;

  (二)监管项目各阶段资金使用计划;

  (三)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

  (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

  (五)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购房人应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凭商品房预售资金缴款通知书,将房价款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房价款。

  监管银行核实缴款信息,按缴款通知书收取预售资金并向购房人出具缴款凭证。购房人凭银行出具的缴款凭证,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换领交款票据。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前,向监管机构提供用款计划。用款计划应当按建设工程形象部位完成情况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制定。

  完成现售备案前,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不低于项目工程建设费用的5%。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在监管机构的监管下合理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月向监管机构申报建设工程完成的形象进度及监管银行出具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支出对账单。监管机构应对各建设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入账情况、建设工程进度和工程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预售双方达成退房协议并已办理相关退房手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向监管机构提交退房退款申请书,申请解除退款部分的监管。经核实,监管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监管银行解除该部分房款的监管。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项目现售备案后,应当书面告知监管机构,并提供商品房项目现售备案证。经核查情况属实的,从取得商品房项目现售备案证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自行解除,并于3个工作日内通知监管银行撤销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监管。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规定,擅自截留或挪用购房人房款、不将购房人房款存入监管账户、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市住房保障局及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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