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鹤政发〔2011〕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十四届五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鹤岗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鹤岗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相关工程建设,保障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其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入、支出和使用依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取得项目现售备案证前出售,由购房人按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预付款、房价款(含按揭贷款)、保证金等各种收入。
第三条 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采用全程、全额的监管方式。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开始至办理商品房项目现售备案后止。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用于购买开发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法定税费、其他相关费用。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局是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房屋交易资金监管中心是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负责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可按幢、按建设项目分期规模或建设项目全部在监管银行分别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下称监管账户)。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与监管银行、监管机构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并向监管机构提供以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