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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浙江省电力工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年检办法》的通知(2012修改)

  第十二条 运行25年及以上的水电站申报年检时,应同时提供近3年内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作为年检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有相应的水利水电设计、咨询、检测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水电站安全管理年检申报表对水电站安全管理工作进行量化打分,受委托单位对打分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 水电站水库安全管理应遵循《浙江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浙江省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办法》有关规定,库容在10万方以上或者坝高在15米以上的水电站水库大坝应定期进行安全鉴定或技术认定,并按鉴定或技术认定结果进行打分,未按规定进行鉴定或认定的,大坝安全管理视为不合格;库容在10万方以下的水电站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按照水电站安全管理年检申报表的年检内容评分标准进行打分。
  第十五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年检分值标准确定由其负责年检的水电站的类别后,将浙江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年检汇总表(附录2)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年检分值标准确定由其负责年检的水电站的类别后,与辖区内各县(市、区)年检结果一并汇总,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年检和初审应于水电站申报后次年的1月底前完成并将结果按前条规定上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年检应于2月底前完成并将结果按前条规定上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定工作于4月15日前完成。

第四章 公布和整改

  第十七条 水电站年检结果由负责审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第十八条 水电站应积极配合和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凡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年检申报的水电站,由电力部门予以解网,并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安全管理年检不合格的水电站,必须停产整改,整改完成后,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权限重新进行年检。重检仍不合格或拒不接受整改的水电站,由电力部门予以解网;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相关法律,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颁布的《浙江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年检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
  1、水电站安全管理年检申报表
  2、水电站安全管理年检汇总表

  附件1:
  水电站安全管理年检申报表

  水电站安全管理年检申报表(一)
  (水电站基本情况)

水电站名称

 

水电站法定代表人姓名

 

水电站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水电站所在县(市、区)

 

所有制性质

 

水电站所在流域

 

水库集雨面积(平方公里)

 

电站厂址

 

正常库容(万立方米)

 

开发形式

 

设计水头(米)

 

设计流量(立方米/秒)

 

装机容量(台×千瓦)

 

主变容量(千伏安)

 

设计年发电量(千瓦时)

 

投产日期

 

运行人员人数

 

持证上岗人数

 

安全监察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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