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县(市)、区煤矿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地方煤矿安全监管,落实部门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把高沼、高管、水患矿井的瓦斯防治、水害和火灾治理作为重点,强化监测监控,改进监察方式,规范检查程序,着力提高部门安全监管工作质量。对煤矿隐患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矿井立停立改,整改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三)县(市)、区政府。严格落实煤矿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健全完善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负责制,把煤矿安全生产作为衡量地方经济发展、社会管理、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认真落实县(市)、区主要领导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制度。政府主要领导要把煤矿安全放在整体工作中部署,定期研究部署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加强瓦斯、水害整治,严厉打击超层越界、隐蔽工程等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对没有安全保障的煤矿依法依规处理,认真解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
(四)市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认真履行地方煤矿安全监管职责,负责监督检查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质量,督促县(市)、区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安全监管职责。采取解剖式监察、服务式监察、专家会诊式监察、县(市)、区异地交叉监察等方式,提高监察执法效能。按照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的原则,重点监察高沼、高管、水害矿井,发现重大隐患坚决不放过,立停立改,对其他动态隐患问题要给煤矿留有足够整改的时间和空间,通过煤矿现场安全监察,提出隐患整改治理监察意见,对县(市)、区政府(煤炭生产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监管质量作出考核评价。
(五)市政府安全生产督导监察组。负责督导监察县(市)、区政府(煤炭生产安全监管部门)和市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的工作质量。对高沼、高管和水患等矿井进行重点督导监察,对存在重大隐患矿井责令县(市)、区政府跟踪落实停产整改。及时对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和隐患整改情况进行通报。每季度对市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监管工作质量作出考核评价。
四、层级管理考核方式
(一)日常检查。煤矿企业要认真组织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自检自查,狠反“三违”,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煤矿主要管理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入井带班制度,定期组织全方位不留死角的隐患排查,逐条落实隐患整改。对上级监管部门提出的隐患问题要在限期内整改治理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