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等因素,造成家庭财产损失的,不在临时救助范围之内。
(二)救助标准
由当地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当地财政状况、救助资金状况、被救助家庭特殊情况和维持当前基本生活的需要,合理确定救助标准。救助可采取现金救助、实物救助与提供服务相结合,对能采取实物救助和提供服务的一般不采取现金救助。
原则上1个家庭1年内只能申请享受1次临时救助。
三、申请救助程序
(一)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申报
申请临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向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申请,如实填写《鸡西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相关申请证明材料,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评议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查评议工作,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公示3日,公示结束后,将申请人所有材料及初查公示结果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核。申请证明材料包括: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薄及复印件;
2.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材料;
4.造成暂时性困难的证明材料;
5.保险、理赔、受助情况等证明材料;
6.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核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上报申请临时救助材料的调查核实工作,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公示3日,无异议的,经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领导签字盖章后,将材料报区民政局。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区民政局审批
区民政局对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上报的材料,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及审核工作,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公示3日,无异议的,由区民政局审批,报同级财政局复核,复核无误后,予以救助。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各区民政局要将申请临时救助家庭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市民政局、财政局复审。
申请现金和实物救助原则上按照以上程序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简化申请审批程序,特事特办。区民政局按照规定可直接受理申请,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区民政局领导签字盖章,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实施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