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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水利厅党组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的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2012)

  (3)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需要调整职务的;

  (4)自愿辞职或者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

  (5)因受处分或处罚需要调整职务的;

  (6)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的。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一个任期内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的,一般不得超过一次。

  5、选任制领导干部在新一届领导班子选举产生后,原任领导职务自然解除。其他领导干部在任期届满后,原任领导职务自然解除。

  (二)厅机关内设机构和厅属不设党委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不超过10年。年满58周岁的,不再担任处级领导职务,改任非领导职务或保留相应的职级待遇。

  (三)对厅管处级领导干部加强目标管理:

  1、对厅机关内设机构和厅属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实行年度目标管理。年初由厅领导与厅机关内设机构和厅属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订目标责任书。年底对厅管处级领导干部进行年度考核。

  2、对厅属设党委事业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实行任期目标管理。党政领导班子换届后三个月内,新一届党政领导班子根据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工作报告精神,提出任期目标以及实现任期目标的思路和措施,经职代会审议,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予以公布。任期结束时,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完成任期目标的情况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3、对厅属事业单位行政正职实行任期(含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在行政正职任期满(或离任)之前,对其进行任期(含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四)厅管处级领导干部在任期内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被责令辞职的,参照《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办理辞职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三、干部交流

  (一)交流的主要对象是:

  1、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2、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

  3、在同一职位工作时间较长的;

  4、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5、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二)厅属设党委事业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应当交流任职或改任非领导职务,也可改任下一层次领导职务或从事专业工作,保留相应的职级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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