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水利厅党组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的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
(浙水党〔2012〕13号)
厅属各单位党委(总支、支部),厅机关各党支部: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的实施意见》经厅党组研究作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交流和任职回避工作,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厅管处级领导干部。
二、职务任期
(一)厅属设党委事业单位的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实行整体任期制度,每个任期为5年。
1、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任期届满后,应当按期换届。届中新进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随届任职到期。
2、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不超过两个任期。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换届时,领导班子成员年满57周岁的,不进入新一届党政领导班子,保留相应的职级待遇。新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必须能任满一个任期。任期内年满58周岁的,不再担任处级领导职务,保留相应的职级待遇。
3、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任期内调整职务,任职3年以上的,计算为一个任期;任职不足3年的,只计算任职年限,不计算任期届数。
4、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任满一个任期:
(1)年满58周岁免去领导职务的;
(2)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