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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12年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12年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食药监餐发[2012]120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局,省内各高等院校:

  现将《辽宁省2012年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辽宁省2012年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方案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辽宁 省 教 育 厅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

  辽宁省2012年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12〕4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力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餐饮安全保障,加快推进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积极开展学校食品安全示范食堂创建活动,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有效维护广大师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开展学校食堂状况调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状况开展全面调查,摸清底数。对未办理餐饮服务许可的食堂,要督促办理;对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堂,要责令立即整改;对新建、改扩建的食堂,要加强设计施工过程中的技术指导。
  (二)严格供餐模式准入条件。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教育行政部门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等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对实施营养改善计划不同供餐模式的准入办法。各市要严格供餐模式准入管理,学校食堂、供餐企业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供餐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供餐条件和能力,托餐家庭必须具备保证餐饮安全的基本条件。供餐企业和托餐家庭通过县级政府组织招标方可纳入营养改善计划供餐单位。新建、改扩建学校食堂的图纸设计应经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事前审查。
  (三)切实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与实施营养改善计划供餐的学校食堂、供餐企业和托餐家庭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明确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要按照“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要求,落实网格化监管责任,强化对实施营养改善计划供餐的学校食堂、供餐企业和托餐家庭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责令整改,及时复查验收,及时通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建议当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停止其供餐资格;对违反法律规定,导致食物中毒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要全面建立实施营养改善计划供餐的学校食堂、供餐单位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记录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并向社会公布。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实施营养改善计划餐饮安全保障工作的督查、指导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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