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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员制度的通知

  第十二条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员不履行社会监督职责,或者履职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可撤销其资格,并向相关教育行政部门进行通报。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三条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学校对食堂食品安全的管理工作,对食堂食品安全进行群众监督;
  (二)参与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对餐饮服务监管部门的监督执法工作进行群众监督;
  (三)组织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对食堂的许可管理、人员管理、场所环境、设备设施、采购贮存、加工制作、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备餐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举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四)协助落实餐饮服务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并协助监督执行;
  (五)收集、整理和报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收集和反映学生、教职员工、家长对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研究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映对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宣传普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基本知识;
  (七)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参加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明查暗访、执法现场监督、调研、参观等有关工作和活动;
  (八)办理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应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员工作联系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以下工作:
  (一)及时向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员发送与其履行社会监督职责有关的文件、简报、信息及各种学习资料;
  (二)采取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登门走访等各种形式保持与监督员的密切联系,听取他们对监督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三)搭建监督员与餐饮服务监管部门的直接交流平台,向监督员公开监督部门的电话;
  (四)加强与监督员所在单位的联系,及时通报监督员参与社会监督工作的情况,取得各部门各单位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员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第十五条 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应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员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例会,总结工作,交流经验,探讨问题,布置任务,认真听取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解决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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