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员制度的通知
(辽食药监餐发[2012]118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局,省内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群众性队伍,拓展社会监督和群防群控途径,保障我省学校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和省教育厅联合制定了《辽宁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员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建立有关制度,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2012年6月底前,完成全省各类学校(含托幼机构)的食堂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组织或机构的建立及其监督员的聘任,并组织开展工作。
三、请各市于7月10日、11月10日前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分别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和省教育厅。
四、各市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教育厅反馈。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监管处)
联系人:秦东智
电话(传真):024-31607033 13700029373
省教育厅(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
联系人:孙宇新
电话:024-86897829 13332428808
附件:辽宁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员制度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辽宁 省 教 育 厅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
辽宁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食品安全群众性队伍,拓展社会监督和群防群控的途径,建立健全我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员,是指在全省学校(含托幼机构,下同)的学生会成员、学生党(团)员、学生干部、学生家长、学校非食堂管理教职员工中聘请的对辽宁省学校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开展社会监督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