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省“清除河障、改善生态”专项执法活动的通知

  (二)违反河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禁止行为的,包括在河道内建设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厂房等与河道保护和水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在河道内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泥浆、垃圾等抬高河床、缩窄河道的废弃物;在河道内堆放阻碍行洪或者影响堤防安全的物料;在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作物;在河道内设置阻碍行洪的拦河渔具;在河道内利用船舶、船坞等水上设施侵占河道水域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

  2、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钻探、挖窖、挖筑鱼塘、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等活动的。

  3、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以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未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建设方案修建的。

  4、施工单位在开工前未将施工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筑坝围堰、开挖堤坝、管道穿越堤坝、修建阻水便道便桥的,施工单位未按要求恢复河道原状,或者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修复受损河道工程及其配套设施或未及时进行河道清淤的。

  5、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设立公示牌或者警示标志的,未按照规定要求从事河道采砂作业的。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全面部署

  “加强河湖管理,严禁建设项目非法侵占河湖水域”是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加快水利改革发展决定的重要举措,也是我省水行政管理的重要任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河道水域专项执法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把专项执法活动作为今后一个时期重要水利工作来抓。

  各地要于4月30日前完成对全省河道水域专项执法活动的部署和动员工作,并根据本区域实际,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制定三年总体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做到任务明确、有序推进,务求达到预期目的。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专项执法活动要坚持宣传先导,通过集中宣传、送法上门及以案说法等多种宣传教育方式,向全社会宣传《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主要河道、重点水域设置各类警示标志、温馨提示,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全面提高全社会保护河道水域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对违法行为敢于制止、敢于举报。省、市、县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专项执法活动信息的传递和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