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引导鼓励返乡农民工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对失去工作返回家乡的农民工,根据其转移就业要求和劳务输出意愿,由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开展职业教育和实用技能培训。愿意参加短期培训的,要指导定点培训机构针对返乡农民工的实际情况,组织提升或复合型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技能层次,增加技能项目。对有技术和资金,并有创业意愿的农民工,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加强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小额贷款、后续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帮助其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返乡农民工参加短期培训及创业培训,按照农村劳动力培训计划及创业培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城镇失业人员开展技能就业培训。对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包括在城镇继续找工作的失业农民工),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和失业人员特点,组织其参加3至6个月的再就业培训。要紧密结合当地重点拓展的就业领域、符合产业调整的行业和需要发展的职业(工种),重点开发面向城市社区就业的服务类技能培训项目,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和手段,突出培训的实用性和适用性。对进行了失业登记的大学生,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其专业背景,组织其参加相关领域的技能培训,突出操作技能训练,提高其就业能力;对有创业意愿和需求的失业人员,组织参加创业培训,促进其自主创业。对上述人员开展培训所需的资金,按规定由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补贴,具体操作按照《湖南省失业人员培训补贴办法》执行。
(四)对新成长劳动力开展储备性技能培训。对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应积极引导鼓励其进入技工院校学习,未能继续升学的人员(农村“两后生”),组织其参加6至12个月的劳动预备制培训,提升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要采取措施,扩大技工院校招生规模,加大校企合作力度,通过订单、定向培训等方式,强化职业技能实训,有计划地加快培训一批高素质的后备技能人才。对上述人员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补贴标准及资金拨付程序参照《湖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办法》中有关技能就业计划的规定执行。
(五)对特殊群体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一是对城镇退役军人实施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对全省城镇退役军人未就业人员,组织其参加技能培训,按照人均1000元标准,进行培训补助,突出操作技能训练,使其学会一技之长,提高其就业能力,帮助其实现就业。二是对上岸定居渔民开展技能培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上岸定居渔民自身特点,组织进行转业转岗培训并给予每人1000元培训补贴。对年龄大的渔民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安排公益性岗位扶持其实现就业。三是对即将刑满释放人员开展技能培训,具体培训办法及补贴标准另行制定。特殊群体培训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经费核拨程序及要求参照《湖南省失业人员培训补贴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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