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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三部委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三部委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实施意见
(湘劳社工字〔2009〕28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积极应对当前面临的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保持就业局势稳定,充分发挥职业培训对于促进就业和服务我省经济稳定发展的作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8号)文件。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围绕受金融危机影响的各类劳动者的就业需求,依托技工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大力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在注重培训效果的基础上,扩大培训规模,延长培训期限,加大培训投入,提升培训能力,进一步提高劳动者就业、再就业和创业能力,努力保持就业局势的稳定。
  从2009年至2010年,利用2年左右时间,集中对困难企业在职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帮助其实现稳定就业;引导和鼓励失去工作返乡的农民工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能培训;对失业人员(包括失业登记的大学毕业生等)开展中短期技能培训,帮助其实现再就业;对城镇未就业的退役军人、上岸定居渔民、即将刑满释放人员等特殊群体开展技能培训;对新成长劳动力开展储备性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
  二、积极组织开展六类培训
  (一)对困难企业职工开展在岗培训和转岗培训。对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条件的困难企业,可组织拟裁未裁职工开展技能提升、转业转岗、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职业培训,提升职工的职业技能和职业素养。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指导企业制定和完善职工培训计划,依托企业职工培训机构或技工院校组织实施。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由企业所在地政府从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补贴标准按照不超过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50%执行。困难企业如申请在岗培训补贴,就不能同时申请《通知》规定的岗位补贴或社会保险补贴,在岗培训补贴的执行期为2009年内。具体操作按照《湖南省困难企业职工培训实施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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