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商务局关于做好2012年度外贸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险支持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商务(外经贸)局,各有关外贸企业:
为进一步鼓励我市外贸企业用好出口信用保险工具,规避风险、锁定收益,积极拓展新兴市场和新客户,保持对外贸易的稳定增长,现将2012年度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险支持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及条件
申请出口信用保险支持资金的外贸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青岛市依法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在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了进出口经营权备案登记,且在2011年有出口实绩。
3、出口统计在青岛市(以海关统计为准)。
4、管理规范,近两年在外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二、支持范围及标准
对各外贸企业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参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产生的保费支出,按不超过经审核的实际投保费用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60万元。
三、资金申报及审核程序
1、符合申报条件的外贸企业于2012年6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报所在区(市)财政、商务主管部门。
2、各区市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出具初审意见后,于6月30日前汇总上报市商务局。
3、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组织专家或聘请专业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复审,根据复审意见确定扶持项目和扶持资金额度。
四、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
1、《青岛市出口信用保险支持政策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1);
2、《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一式一份)(附件2);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对外贸易经营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5、与信保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复印件;
6、保费的发票复印件;
7、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五、有关要求
1、各区(市)财政、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抓紧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并认真、按时完成初审和汇总上报工作。
2、各外贸企业必须如实填写、及时提交申报材料,确保数据真实、有效。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申请资格,并禁止其申请其他财政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