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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二)规划目标:到2015年,企业安全保障能力和政府安全监管能力得到明显提升,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状况全面改善,安全管理体系更加完善,事故总量、死亡人数持续下降,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全面实现 《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设定的职业安全健康目标,全省安全生产形势保持持续稳定好转态势,为2020年实现全省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奠定重要基础。

专栏2                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指标

相对指标

1.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下降35%以上

2.工矿商贸十万就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下降26%以上

3.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下降20%以上

4.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下降31%以上

5.特种设备万台死亡率下降35%以上

6.火灾十万人口死亡率控制在0.19以内

7.职业危害申报率80%以上

绝对指标

1.各类事故死亡人数下降8.1%以上

2.工矿商贸事故死亡人数下降12.5%以上


  四、“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主要任务

  (一)完善企业安全保障体系,提高事故防范能力。

  1.煤矿。

  (1)大力推进煤矿瓦斯治理。推进煤矿企业认真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方针,采取综合措施,确实做到“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加大煤矿瓦斯治理力度,建立健全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机构和“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坚持先抽后采、不抽不采、抽采不达标不采,矿井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现有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达到国家制定的抽采标准,新建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同时建设瓦斯抽放设施,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建立“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所有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只有经过瓦斯抽采后,瓦斯含量降低到允许开采标准以下,方可实施开采。煤矿企业要完善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实现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远程联网,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实现集团公司系统内联网,地方国有煤矿、乡镇煤矿全部实现市(州)、县(市、区)二、三级联网。加强矿井通风管理,严格按照矿井通风能力限定矿井开采能力,坚决杜绝超通风能力生产。

  (2)推进煤矿强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认定的煤矿15种重大隐患,建立健全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煤矿企业要建立隐患排查工作责任制,定期对煤矿的作业场所、设施设备、重点环节、重点部位进行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评估、分级和登记,明确隐患整改的期限和质量要求,实行动态管理。加大隐患治理投入力度,按照分级分期的原则,确保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得到及时有效的整改,对矿井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和采空区等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设施、场所要重点治理,做到 “项目、资金、设备材料、责任人、进度”五落实。煤矿企业要及时淘汰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设备、设施和工艺,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和安全装备水平。

  (3)推进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各类煤矿企业要依法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健全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坚持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强化基层区队班组建设,严格按照定编、定员、定额组织生产,建立完善入井人员位置监测及考勤系统,强化对入井人员的监督管理。积极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推行作业现场精细化管理,制定每个工作环节的质量标准,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评估、考核与评级,努力实现动态达标。2011年底前煤矿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全部达到三级以上水平。

  (4)以防大事故为重点全面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矿井,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停产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条件的,要依法关闭。对取缔关闭后又擅自生产、私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停产整顿期间又违规生产等非法违法行为,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依法处理。把高瓦斯及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受水害威胁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入井人数多的矿井,作为安全监管的重点单位。把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作为政府监管的基本工作思路,把煤矿 “一通三防”措施、水害防治措施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依法监管检查,强化跟踪监管,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按时完成隐患整改,提高安全监管的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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