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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3.对内部行驶或作业的车船,应提供其确属内部行驶或作业的证明等;

  4.对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应提供其缴纳船舶吨税税单或吨税执照等;

  5.对公共交通车船,应提供公交主管部门批准公交营运资格和营运路线、物价部门批准票价、以及证明其承担社会公益性服务或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材料等;

  6.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的纳税人,应提供车主户口簿等;

  7.对经省政府批准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车船,应提供省政府批准文件;

  8.县级地税机关要求提供其他资料。

  (三)地税机关应在福建地税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受理平台-减免税-车船税减免”中受理车船税减免事项,审查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输入或批量导入申请减免税车船的明细信息,按规定终审确认后,打印《车船税减免税证明》(一式三份),并加盖地税机关印章。

  纳税人一次申请多辆(艘)车(船)减免车船税的,地税机关可汇总打印《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及附表,附表加盖地税机关印章。《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及附表由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交保险机构,或在办理车船登记、检验手续时交车船管理部门留存。

  (四)对出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及附表的纳税人,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不再代收代缴车船税,并在交强险保费发票上注明“免税”。

  五、其他问题

  (一)关于保险公司按旧标准代收代缴车船税

  2011年底前保险公司已按旧税额标准代收代缴2012年车船税,对多缴的车船税,纳税人可向保险公司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对少缴的车船税,纳税人自行向地税机关补缴或由保险公司在办理交强险时补缴。

  (二)关于车(船)自重(净吨位)尾数

  车船税法实施后,车(船)自重(净吨位)数量根据车船管理部门核发车船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所载数额填报,保留二位小数,尾数四舍五入。

  (三)关于退保能否退还已缴车船税

  纳税人向保险公司退还已购买交强险的,若交强险发票信息已上传至地税机关,保险公司不退还已代收代缴的车船税。纳税人可申请开具《车船税完税证明》,作为其重新购买交强险时车船税的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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