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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三)推行交强险机打发票管理系统的保险机构,应根据“福建省××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交强险专用)”的要求,采集机动车辆明细信息,定期上传机打发票信息,并于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解缴代收代缴车船税和滞纳金。

  三、关于完税证明的开具

  (一)对自行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地税机关应予开具完税凭证和《福建省车船税完税证明(清单)》(见附件三),加盖征税专用章。该清单仅作为完税证明,不作报销凭证。

  对出具车船税完税凭证和《福建省车船税完税证明(清单)》的纳税人,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不代收代缴车船税,并在交强险保费发票上注明“已纳税”。
  (二)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时,应开具注明已收车船税信息的交强险保费发票,作为代收税款凭证。

  纳税人若确需开具完税证明,可持交强险保费发票向该保险公司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福建省车船税完税证明(代收代缴清单)》(见附件四)。该清单加盖征税专用章,仅作为完税证明,不作报销凭证。

  四、关于减免税管理

  (一)下列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需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领取《车船税减免税证明》(一式三份)(见附件五)。

  1.捕捞、养殖渔船;

  2.公安交通部门尚未核发专用号牌的外国使馆、领事馆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辆,外国使馆、领事馆的船舶,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3.在免税期内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

  4.在免税期内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

  5.公共交通车船;

  6.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

  7.经省政府批准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车船。

  (二)上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提出减免税申请时,要填写《福建省车船税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或国籍证)以及下列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由主管地税机关留存备查。

  1.对捕捞、养殖渔船,应提供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登记证明等;

  2.对外国使馆、领事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应提供机构或个人身份证明,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有关人员应提供相关国际条约或协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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