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实施条例、《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2012〕17号)、《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2011年第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车船税税目代码>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11〕1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1〕13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9 号)等规定,对我省车船税税目代码、申报征收、减免税管理等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税目代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车船税税目代码编制规则,结合我省实际,编制《福建省车船税税目代码》(见附件一),供税款申报、征收管理、税收分析等使用。
二、关于申报征收
(一)纳税人申报缴纳车船税时,应向地税机关或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申报车(船)的明细信息,并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船舶所有权证或国籍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新购车船的纳税人需提供购置发票、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车(船)的明细信息包括车船名称型号(品牌型号)、号牌号码、车船识别号(车架号或船舶识别号)、发动机号、使用性质、车船注册地、计税数量(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艇身长度)等信息。
(二)除对直接(上门)申报单辆(艘)车(船)的纳税人,可实行免填单申报外,自行申报车船税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填报《福建省车船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二)。纳税人在福建地税对外门户网站“涉税软件下载/税收类”中下载申报表模板,申报表可在线填报,也支持介质导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