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税局关于核查注销部分非正常户税务登记证件的通告
(青地税发[2012]24号)
为进一步提高税收收入质量,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1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认定超过两年的非正常户在逐户核查的基础上,对符合注销条件的非正常户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核查注销范围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非正常户纳税人为本次核查注销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
1、2010年1月1日以前认定的非正常户;
2、非正常户无未缴销发票;
3、非正常户无欠税。
此外,非正常户如果属于国地税共管户的,在国税局的状态不能为正常状态。
二、核查内容
为提高核查的准确性,防范执法风险,主管税务机关派员逐户核查以下内容:
1、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件情况,纳税人未缴销发票情况、纳税人欠税情况以及国税局是否认定为非正常户等;
2、实施实地调查,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检查纳税人是否仍在从事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