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规范保安服务模式
保安从业单位要将消防安全技能培训纳入保安员岗前培训、在职培训和换岗培训内容;社会单位要分类细化保安员消防安全职责,为保安员配备必需的防火、灭火、消防宣传器材和装备;各地要建立保安员从事消防职业资格制度,从事建筑自动消防系统操作的保安员,应当取得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治安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加强保安队伍行政监管,规范保安队伍消防安全服务模式,积极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
(三)配套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1.完善地方法规体系
深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
河北省消防条例》的贯彻落实,积极编制修订《石家庄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研究出台《石家庄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石家庄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配套法律法规,以及有利于城市建设和消防工作发展的地方性法规。
2.加强法制队伍建设
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设立专职法制机构,县级配置专(兼)职法制人员。严格落实集体研究、法律审核、执法监督、执法质量考评、执法过错追究等制度,前移消防执法内部监督关口;起草或者制定涉及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权力义务或者涉及法律、法规、规章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时,必须进行法律审核;定期分析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执法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和问题查究,解决执法中出现的失误和偏差。
3.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重特大火灾事故和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审批等方面存在失职渎职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凡因失职渎职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或造成国家重大损失的,要根据情节轻重,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单位负责人责任外,还要依纪追究上一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依纪从严追究直接责任人、分管责任人、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公共消防安全配套设施体系建设
1.科学修编消防专项规划
各级政府要监督落实已审批的消防专项规划,结合全市经济发展规划,依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调整修订,及时调整修订消防专项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同步实施。2011年底,各县(市)全部完成消防规划编制和修订工作。2012年5月底前,国家级、省级重点镇全部完成消防专项规划编制和修订工作。
2.逐步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一是消防供水管网和市政取水设施建设。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消防规划建设、改造环状消防供水管网,保证管径不小于150mm,最不利点的供水压力不应小于0.15Mpa;结合城市道路改造,修建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消防水鹤和天然水源,确保消防用水需要;新建、扩建、改建道路,要同步建设市政消火栓,无市政给水管网的城镇,同步建设蓄水池和取水点。到2015年,全市新建市政消火栓不少于1500个,所有新改建道路按标准建设市政消火栓,完好率达到100%。二是加强消防车通道建设。主要依靠城市主、次干道和支路建设环状消防车通道,消除断头路、尽端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渡口、地下管沟的设置应符合消防车通道的要求;区域开发及旧城改造时,应合理规划和建设区域内的消防通道网络,确定消防车通道及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运输线路的布局;居民住宅区、商业步行街等公共场所应当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对部分老城区及居住区违章搭建、人为设置路障等影响消防车通行的路段;应予综合治理,对狭窄路段和尽头路应结合城市改造进行梳理和整治。三是加强消防站建设。要按照《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城市消防专项规划》和城市合理布局的有关要求,对达不到建设标准的消防站全部进行升级改造;新建城区、开发区和旧城改造的消防站必须与其他市政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十二五”期间,全市共新建10个消防站,翻建7个消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