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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十二五”消防工作发展规划的通知


  2.健全综合治理机制

  各级、各部门要完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建立火灾隐患有奖举报制度,适时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治理;建立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高层和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监管机制,出台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界定范围、消防安全标准,督促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建立健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分级管理办法,加强规划、审批及周边道路建设、物业管理、占道经营、违章搭建等方面监督,深入开展高层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隐患集中清理;建立健全“全警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机制,深入推行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425”模式,落实“网格化”排查整治措施,规范和量化各警种监督管理的范围和任务,制定综合警务服务站的消防建设标准,以高层居民住宅、“三合一”场所、“八小场所”、“城中村”、“出租屋”和社区企业等为重点,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及时整改消除火灾隐患;推进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机制落实,采取领导包案、挂牌督办、媒体曝光等措施督促整改,不能按期整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3.推进农村消防工作

  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平安社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内容,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农村防火规范》的要求,加强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设立公共消防器材配置点,配备必要消防器材装备,确保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同步发展;落实网格化监管机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镇)、社区成立消防安全领导组织,建立农村消防安全多户联防和社区消防工作区域联防制度,明确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组建专职、志愿消防队伍,制定村(居)民防火公约,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和消防宣传;突出抓好农村消防培训工作,对乡镇长、村两委负责人进行全员培训。

  4.深化“四个能力”建设

  深入推进构建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建立互联网社会公众服务平台,深入开展“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备案申报、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单位消防安全自我评估”三项制度建设,实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达标网上申报,完善网上动态管理机制,全面提升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水平。2011年,公安派出所列管单位全部达标;2012年,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单位基本达标;2013年,所有社会单位全部达标。

  5.强化物业主体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产权人、使用人和房产部门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加大对损坏消防设施、妨碍安全疏散等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一是物业服务企业为建筑消防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对管理范围内的高层建筑逐一建立档案,加强监管。二是高层建筑的使用、管理单位应设置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确定防火巡查和检查人员,采取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使用的,共用各方应当共同制定管理办法,设立专门机构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通道进行统一管理。三是使用、管理单位应定期(每半年)对各楼层的人员进行消防常识教育,制订应急预案,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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