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强化部门依法监管
进一步发挥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作用,协调各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联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深入推进“10+1”消防工作部门联合监管机制落实,完善会商决议、信息互通、联合执法、技术服务、呈报、督察、函告、调研八项制度,构建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手段“四力合一”的监管防线,为全市消防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坚强保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安全检查、教育培训、督促隐患整改等工作职能,对本系统、本行业单位进行全面的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各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把源头关,严格落实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消防安全前置审批程序,切实从源头上杜绝隐患产生;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加强信息交流,实现资源共享,最大限度发挥打击消防违法行为和整治火灾隐患的合力;各宣传教育职能部门,要结合不同的时期火灾规律和防范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公益性消防宣传,真正将消防法律意识、遵章守纪意识渗透到百姓的文化生活中去,形成全社会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良好氛围。
3.强化单位全面负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加强实战演练,定期开展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自防自救自查自改能力;坚持将消防安全理念渗透到日常工作中,加大消防安全投入,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装备,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加强防火检查和巡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资金,做到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改、法律责任自负,筑牢火灾防控的基础防线。
(二)火灾预警防控体系建设
1.严把火灾源头关口
制定城乡规划要充分考虑消防安全需要,留足消防安全间距,确保消防车通道等符合标准。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执业人员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严禁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场所等。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在限期改正、消除隐患之前,旅游部门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质检部门要依法取消其相关产品市场准入资格,工商部门要依照
消防法和
产品质量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依法查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墙保温材料一律使用不燃材料,内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特别要加强高层建筑施工现场及外保温材料的监督管理,根据公消〔2011〕65号文的要求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