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现有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系统,建立健全会商系统显示终端,实现数据流、视频流和音频流的多点同步传输和显示。加强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建设,进一步完善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
5.崩塌、滑坡和泥石流专业监测示范点建设
在西部中低山区典型地质灾害点进行专业监测,通过布设专业监测仪器进行实时、自动化监测,及时了解地质灾害点的动态变化情况。
6.地面沉降监测网络建设
初步建立东部平原区地面沉降监测网络,开展地面沉降专业监测。
7.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2011年前完成市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工作,2013年前完成县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8.地质灾害治理、搬迁避让工程
根据重点地质灾害勘查结果,按轻重缓急实施治理或搬迁避让工程,2012-2015年规划实施治理或搬迁避让工程的地质灾害隐患点11处。
9.应急体系建设
成立市地质灾害应急办公室和应急技术指导中心;配备应急会商车、移动监测车、地灾应急监测预警系统、三维激光扫描系统、快速分析计算软件包、生活保障设备、发电照明设备、个人防护套装、卫星电话等适应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基本需求的技术装备;完善石家庄地质灾害应急响应专用数据库。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明确责任
按照《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建立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认真履行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能,会同相关责任部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动态监测、应急处置、综合治理工作。发展改革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管理。财政部门统筹安排防治资金,按照规定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建设、规划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城镇规划、建设的审批管理。交通运输、铁路部门加强工程建设中地质灾害隐患的防治,负责重要交通干线、铁路沿线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应急处置和防治工作。水利部门负责山洪灾害、水库(坝、渠)等水利设施引发和遭受地质灾害的排查、监测和防治工作。安监部门加强对矿山采空塌陷区、高危边坡区、尾矿库(坝)等区域的安全检查。教育、卫生、国资、旅游、文物、军事部门分别做好学校、医疗场所、国有企业、旅游景点、文物保护区、军事设施周边地质灾害隐患调查评价和防治工作。林业、环保部门强化资源开发中的生态保护,负责开展易灾地区生态环境监测评估。气象部门做好气象信息的收集,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