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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
(办字〔2012〕6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抓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改善全省大气环境质量,特作如下通知:

  一、切实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秸秆禁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抓好秸秆禁烧工作,是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是落实国家在京、津、冀实施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要求的重要举措,是确保党的十八大期间空气质量良好的重要保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第八次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抓好秸秆禁烧工作,防止造成大气环境污染,确保全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严格落实责任,形成齐抓共管合力

  各设区市、各县(市、区)政府是秸秆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对本地秸秆禁烧工作负总责,提出明确要求,层层抓好落实。坚持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原则,把禁烧责任落实到县(市、区)、乡(镇)政府,认真执行秸秆禁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严格奖惩措施,强化责任追究。环境保护、监察、农业、交通运输、公安、财政等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共同做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环境保护部门要切实履行执法监督职责,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农业部门要加强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的应用推广,强化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力度;监察部门要对督导检查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一定资金,支持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积极参与禁烧执法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为禁烧期间执法检查提供支持。

  三、搞好综合利用,加快发展农村循环经济

  各级政府要把秸秆综合利用作为实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因地制宜,科学引导农民采用秸秆机械化还田、保护性耕作、秸秆栽培食用菌、秸秆青贮、氨化和新型环保秸秆块(颗粒)煤等综合利用技术,积极组织研究、开发、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努力扩大综合利用规模,解决剩余秸秆出路问题。制定优惠政策,建立完善奖励机制,鼓励和支持农民及社会力量积极主动开发、利用秸秆资源,发展农村循环经济,实现农村生态环境持续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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