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依法建住宅的,按10元/㎡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农村村民建住宅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使用土地、进行建设都必须经过批准。未经依法批准不准使用土地,不准进行建设。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下列行为属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
(一)违法用地行为:
1、未经批准私下买卖、转让海滩、山林地等国有土地和农田、园地、山坡、荒地等集体用地的行为;
2、村民将宅基地、自留地或开荒地私下倒卖给他人的行为。
3、以土地作为入股交给开发商作为开发用地的行为。
4、未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使用土地的行为。
5、占用国有土地或集体用地的行为。
6、未经批准,私下将政府限期开发的土地、以划拨方式或出让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行为。
7、临时用地超期继续占用的行为。
8、企业与村(居)委会假借合作开发而以实交地租方式使用土地的行为。
9、城镇居民将宅基地私下倒卖给他人的行为。
10、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
11、其它违法用地行为。
(二)违法建设行为:
1、未经批准在县城旧城改造区和城中村改造区进行建设的行为;
2、在非法买卖或转让的海滩、滩涂、山林等国有土地和农田、园地、山坡、荒地等集体土地上进行建设的行为;
3、在非法倒卖村民宅基地、自留地或开荒地上建房或以土地入股参与开发建设的行为。
4、在居民非法倒卖的宅基地上建房的行为;
5、在非法占用国有土地、集体用地进行建设的行为;
6、未经批准开挖山体、填河、海、内港进行建设的行为;
7、在非法转让的政府限期开发用地、政府划拨或出让土地上进行建设的行为;
8、企业与村(居)委会以长期租地或假借合作开发而实交地租方式,在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办理规划审批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
9、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
10、村民为牟取政府征地拆迁补偿而抢建滥建或采用与不法投资商合作进行建设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