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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制止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七条 以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政府限期开发的建设用地满两年,且不属于政府或政府部门原因造成闲置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超过土地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属政府出让的,按同一区域内的现势土地价格征收20%的土地闲置费;属政府限期开发的,按同一区域内现势最高国有土地出让单价计量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从本规定颁布之日起安排的村民宅基地闲置两年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报乡镇政府审核,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无偿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但安置宅基地除外。

  第八条 农村宅基地应当在村庄规划区安排。确因需要在村庄规划区外安排村民宅基地的,当地村委会应组织编制宅基地的建设规划并报当地乡镇政府、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国土部门审核,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能安排宅基地。

  被安排宅基地的村民应持有关宅基地的批准文件、资料向当地乡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管理所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办理用地手续,五日内办结乡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七日内提出意见报县国土部门审查,审查合格后七个工作日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当地乡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管理所五个工作日办结用地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九条 除在旧城改造区或城中村改造区外,城镇居民在自家原有宅基地或村民在原村庄集体建设用地内自家原有的宅基地上建住宅的,应持宅基地使用权证等有关资料进行报建。因特殊情况需要建住宅而来不及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证的,可以由当地居、村委会出具土地使用证明,当地乡镇政府审核,由当地乡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管理所报县国土部门核准后方可报建。

  在县城规划区内居民建住宅的,向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报建;村民兴建住宅的向椰林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管理所报建,审批前报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在乡镇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内,居、村民建住宅报建的,向当地乡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管理所申请,由当地乡镇政府审核,报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在村庄规划区内村民建住宅报建的,向当地乡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管理所申请,由当地乡镇政府审批,报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居、村民报建时,县规划建设部门或当地乡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管理所无偿向居、村民提供海南省建设厅汇编的民宅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让其挑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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