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将主要污染物控制排放量和总减排量每年分解到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重点排污企业。
第七条 强化工程减排,深化结构减排,加强监管减排,确保主要污染物控制排放量和总减排量指标落实到位。
第八条 建立主要污染物减排月报、季核、半年公示制度,对主要污染物减排进展缓慢的实行预警、约谈。
第三章 增量的预支
第九条 完成上年度主要污染物控制排放量和总减排量任务,方可获得当年主要污染物排放预支增量;预支增量小于总减排量。
第十条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主要污染物总减排量,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放预支增量。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所需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要从各级年度预支增量中列支,并不得突破。没有预支增量的地方,原则上不再核定建设项目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第四章 预算指标的分配
第十二条 各级主要污染物控制排放量和总减排量指标,按下列公式计算。
主要污染物控制排放量:
控制排放量=上年控制排放量×(100%-当年减排比例)
主要污染物总减排量:
总减排量=(上年控制排放量-当年控制排放量)+当年预计污染物新增排放量
预计污染物新增排放量,按照各地当年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宏观预期数据进行测算。
第五章 预算指标的管理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控制排放量以排污许可的形式,分解落实到重点排污企业。
第十四条 各级应当根据总减排量,制定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实施方案,明确工程减排、监管减排和结构减排措施,落实减排责任。
第十五条 总减排量按照国家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进行考核。造纸、印染、电力、钢铁、水泥等行业和城市污水处理厂实行全口径污染物排放量统计。
第十六条 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指标动态管理体系,实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网上申请、核定和备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