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吉林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基础数据表
申报单位名称(盖章): 市(州) 县(市、区) 镇(村)
填表人及电话: 填表时间:
1、现存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最早修建年代
| 年代
| | 历史建筑或文物保护单位名称
| | 详细说明修建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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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说明:本项指标反映名镇(名村)的历史久远度,是指目前尚存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的最早修建年代(历史上经过部分或完全修复的,以尚能观察到和鉴别的建筑遗迹最早年代为准),按照修建的朝代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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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简介:(对最早古迹建筑及名镇名村历史沿革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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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文物保护单位最高等级
| 最高
等级
| | 等级
| 数量(处)
| 名称(公布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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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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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
| | |
市县级
| | |
指标说明:本项指标反映名镇(名村)拥有文物古迹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以及稀缺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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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文物保护单位文字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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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反映重要职能特色的历史建筑保存完好情况
| 名称
| | 等级
| | 占地面积(m2)
| | 建筑面积(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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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说明:本项指标反映名镇(名村)历史上所具有的重要职能、反映的地方文化特色,以对应的历史建筑保存完好情况来衡量。
重要职能特色:包括以下方面
(1)历史上曾作为区域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军事要地;(2)水陆交通枢纽,成为闻名遐迩的客流、货流、物流集散地;
(3)少数民族宗教圣地;(4)传统生产、工程设施建设地,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
(5)保存有集中反映地方建筑文化和传统风貌的历史建筑(群)。
保存状况等级注解:
一级:历史建筑(群)及其建筑细部乃至周边环境基本上原貌保存完好;
二级:历史建筑(群)及其周边环境虽部分倒塌破坏,但“骨架”尚存,部分建筑细部亦保存完好,依据保存实物的结构、构造和样式可以整体修复原貌;
三级:因年代久远,历史建筑(群)及周边环境虽曾倒塌破坏,但已按原貌整修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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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的重要职能与特色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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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文献名称
| | 著者
| | 出版年限
| | 文献页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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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重大历史事件发生地或名人生活居住地历史建筑保存完好情况
| 名称
| | 等级
| (同第3项)
| 占地面积(m2)
| | 建筑面积(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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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说明:本项指标反映名镇(名村)历史发生的重大历史事件或名人居住生活的影响程度,以对应历史建筑保存完好情况来衡量。
重大历史事件:是指在历史上或近现代革命中发生过重大事件,或曾为革命政权机关驻地而闻名于世;历史上发生过抗击外来侵略或经历过改变战局的重大战役等。
历史名人:是指我国历史上,在科学、文化、艺术、经济、社会、政治、军事等方面做出卓越或较大贡献的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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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历史事件或名人姓名经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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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文献名称
| | 著者
| | 出版年限
| | 文献页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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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现存历史建筑与文物保护单位
建筑面积(m2)
| | 其中:位于核心保护区内的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建筑面积(m2)
| | 反映指标内容和数值的保护规划页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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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说明:本项指标反映名镇(名村)拥有古迹建筑总量规模,由历史建筑、文物古迹建筑面积具体确定,要以保护规划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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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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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拥有集中反映地方建筑特色的宅院府第、祠堂、驿站、书院、会馆、戏台等的数量
| 总数量(处):
| 注:保存状况等级按照第3项划定,宅院府第每处建筑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其他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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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说明:本项指标反映名镇(名村)在地方建筑文化中的典型代表性,由目前仍处于居住生活或使用状态的历史建筑保存数量确定。宅院府第、祠堂、驿站、书院、会馆等建筑大多是历史精品建筑,它们能够代表一定地域内历史建筑的典型特色和建造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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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 称
| 年代
| 建筑面积(m2)
| 保存状况等级
| 简介及主要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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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
2
| | | | | |
3
| | | | | |
4
| | | | | |
5
| | | | | |
6
| | | | | |
文字简介:(历史建筑总体特色及主要建筑的深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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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拥有体现村镇传统特色和典型特征的环境要素(指城墙、城(堡、寨)门、牌坊、古塔、园林、古桥、古井、100年以上的古树等)数量
| 总数量(处):
| 保存状况等级按照第3项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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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说明:本项指标反映构成名镇(名村)特色传统风貌重要组成部分的历史环境要素,由对应的要素数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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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 称
| 年代
| 保存状况等级
| 简介及主要特色
| 序号
| 名 称
| 年代
| 保存状况等级
| 简介及主要特色
|
1
| | | | | 2
| | | | |
3
| | | | | 4
| | | | |
5
| | | | | 6
| | | | |
7
| | | | | 8
| | | | |
9
| | | |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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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简介:(历史环境要素总体特色及主要要素的深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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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拥有形态完整、传统风貌连续的历史街巷(河道)数量、总长度
| 总条数(处):
| 总长度(米)
| (应为表中所列街巷、河道长度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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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说明:本项和第9项指标反映集体展现名镇(名村)传统风貌和特色景观的主要视觉廊道--历史街巷(河道)保存状况,由保存形态完整性和风貌连续性的历史街巷(河道)数量和总长度来确定。
注:(1)历史街巷或河道的走向、宽度均应保持原貌,且长度不应低于50米;(2)3条及以上需注明相交街道名称;
(3)两侧或一侧有建筑的街巷(河道),历史建筑比例应为60%以上;
(4)对所有历史街巷(包括两侧均无建筑的街巷、河道),其路面(河岸)保持传统材料及铺砌方式的比例均应为7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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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 称
| 长度
(米)
| 简介及主要特色
| 序号
| 名 称
| 长度
(米)
| 简介及主要特色
|
1
| | | | 2
| | | |
3
| | | | 4
| | | |
5
| | | | 6
| | | |
街巷之间相交情况(要注明相交街道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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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简介:(历史街巷、河道的总体特色及有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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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聚落与自然环境完整度
| 类别:
| 分两类:完整优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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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说明:本项指标反映聚落与周围自然环境的完整状况,要综合评价自然环境完整性、生态环境质量、人工建筑物的和谐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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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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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空间格局及功能特色
| 空间格局完整情况(指十分完整或较为完整)
| | 文字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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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何明显特殊功能(指消防、给排水、防盗、防御等)
| 注:需注明史志资料记载的出处及原文(文献名称、著者、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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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何种规划布局特色理论(指八卦、五行、风水、象形等)
| 注:需注明史志资料记载的出处及原文(文献名称、著者、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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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说明:本项指标标反映聚落空间格局保存的完整程度以及在传统布局方面的功能和特色理论。指标包涵空间格局完整情况、空间布局的特殊功能、空间格局的特色理论三方面两个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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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核心保护区用地面积规模
| 核心保护区用地面积(ha)
| | 保存状况等级(按第3项)
| | 核心保护区范围界限
| | 保护规划相应内容页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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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说明:(1)本项指标反映名镇(名村)核心保护区完整性的指标,以传统风貌集中体现区域的规模大小来确定。核心保护区用地面积应当包括历史建筑与文物保护单位及环境占地面积、新建建筑及环境占地面积,以及核心保护区内的联系道路、基础设施、山水等各类用地的总和。
(2)核心保护区应保持一定的占地面积规模,但划定的核心保护区范围内,其历史建筑与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面积比例至少占核心保护区总建筑面积50%以上,避免出现保护范围过大,而历史建筑文物古迹比例过低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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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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