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传统村落评价标准的通知
(吉建村〔2012〕13号)
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规划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
按照《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
财政部关于开展传统村落调查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第三次文物普查成果、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历史文化名镇(村)申报条件,经研究,现就传统村落调查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传统村落调查评价应针对调查对象不同确定不同的评价标准,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一、传统建筑风貌保存完整
村落有一定的历史悠久性,历史建筑、乡土建筑、文物古迹等建筑集中连片分布,形成较为完整的建筑群或者街区,或历史建筑、乡土建筑的总量超过村落建筑总量的1/3。历史建筑以建国前(20世纪50年代前)为主,应较完整地保持一定历史时期的建筑风貌。乡土建筑的建筑形式应保持独特的地方特色,与周边自然环境协调,能够较完整地体现特定地域的传统风貌。
(一)村落中的代表建筑应有一定的历史悠久性;
(二)村落中历史建筑和乡土建筑应形成一定的规模,集中连片分布或形成完整街区;
(三)历史建筑与乡土建筑总量应超过村落建筑总量的1/3以上。
二、选址和格局保持传统特色
村落选址具有传统特色和地方代表性,利用自然环境条件,村落布局与自然山水融为一体,包括沿江、抱湖、靠山等几种选址类型,能够反应特定历史时期的居住文化和地域背景,并与维系村民生产生活的方式密切相关。不仅构筑了一个有利于子孙后代生存繁衍的生活空间,而且营造了一个富有诗意和哲理的精神家园,富有厚重的历史感和怡情养性的审美情趣。
村落格局鲜明体现有代表性的地方传统文化,能够鲜明体现有代表性的传统生产和生活方式,村落整体格局保持完整的乡土特征。包括山区、林区、平原地区等不同的村落布局类型。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
传统村落中拥有较为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民族或地域特色鲜明,或有省级以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传承形态良好,至今仍以活态延续。包括戏曲、民俗、宗教、传统手工艺等文化形态,具有史考、史证、史鉴的学术价值和远足游历、寻根问祖、休闲度假的多重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