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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福建省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关于认真做好全国轻工行业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2.省评选推荐领导小组对各单位提出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排序(第一审),并按照国家下达的拟分配表彰名额的120%将初选对象的材料(包括推荐工作报告,推荐对象汇总表,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主要事迹、民主推荐程序和公示情况)以纸质和电子版上报全国轻工行业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全国轻工行业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地推荐的初选对象进行审核(第二审),根据实际情况,经综合平衡,确定正式推荐对象名单并反馈至省评选推荐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4.省评选推荐领导小组在省经贸委、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和省轻工业联合会网站对正式推荐对象(未经全国轻工行业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同意不得变更或增减)进行公示(第二次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经省政府审定后将纸质和电子版复审推荐材料(推荐工作正式报告,《全国轻工行业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3)、《企业征求意见表》(附件7)、《全国轻工行业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附件4)、《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附件5)、《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附件6)、《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8))报送全国轻工行业评选领导小组。

  5.全国轻工行业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对正式推荐对象进行复审(第三审),提出拟表彰对象名单并在《消费日报》和中国轻工行业信息网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第三次公示)的全国公示,根据推荐情况和公示情况确定正式表彰对象名单。

  6.全国轻工行业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将正式表彰对象名单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审定。

  (二)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评选要面向基层和生产、工作一线,尤其是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的地方工作的同志倾斜。副司局级或相当于副司局级以上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比例中,一线职工数量不低于总数的60%;企业负责人(包括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厂长)的评选比例控制在劳动模范总数的10%以内;先进工作者数量不超过总数的15%;处级干部的评选比例控制在先进工作者总数的20%以内。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可按科研人员对待。

  (三)坚持评选标准,严格把关。评选工作要严格按照评选推荐条件进行,认真做好把关工作,严格审查拟推荐对象的政治条件,把好事迹关,认真挖掘和总结拟推荐对象的先进事迹;把好条件关,严格甄别,突出典型,确保评选推荐质量,坚持以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推荐的典型要具有代表性、先进性和示范性。

  (四)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要建立评选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对在评选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推荐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须征求纪检监察、综治、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填报附件5);推荐企业负责人,须征求企业所在地工商、税务、审计、纪检(监察)、环保、人力资源开发办、安全生产、综治、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填报附件6);推荐企业,须征求企业所在地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税务、环保、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综治、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填报附件7)。凡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造成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的企业,其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

  (五)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初步推荐材料(附电子版)请各单位在2012年6月20日前报送省评选推荐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初步推荐材料(附电子版)包括本单位推荐工作报告、《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8)、推荐对象主要事迹等。先进事迹材料要求内容翔实、重点突出,字数控制在2000字左右。正式推荐材料(附电子版)请各地区在8月1日前报送。正式推荐材料主要包括推荐工作正式报告、推荐对象汇总表、《全国轻工行业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见附件3)、《全国轻工行业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见附件4)、《征求意见表》(见附件5、6、7),用A4纸上报,一式10份(表格可在福建省经贸委网站http://www.fjetc.gov.cn/下载)。推荐的先进集体需附6寸代表企业形象的不同内容的彩色照片8张(一式3份);推荐的先进个人需附2寸免冠彩色近照10张、5寸免冠彩色近照3张。

  四、奖励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轻工行业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企业先进个人,授予“全国轻工行业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对评选出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先进个人,授予“全国轻工行业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同时颁发奖章和证书。受表彰的先进个人,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这项推荐评选工作的领导,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和省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成立“福建省评选推荐全国轻工行业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工作领导小组”(下简称“省评选推荐领导小组”),负责全国轻工行业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推荐工作。下设评选推荐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评选推荐工作的日常事务。办公地点设在省经贸委消费品工业处。具体成员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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