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查阅和复制工程档案、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停止和纠正违反质量、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扰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四十条 对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实施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二)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
(三)工程实体质量和质量管理行为;
(四)质量保证资料收集归档情况。
第四十一条 对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二)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
(三)对施工现场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部位以及重点作业环节的监管情况;
(四)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第四十二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以抽查、随机巡查等方式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应当做好现场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制发检查意见书。
第四十三条 监督机构应当具有相应试验检测、安全评价的能力和条件,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相应的专业机构进行试验检测或者安全评价。
第四十四条 交通建设工程实行信用评价制度。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监督机构应当对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进行质量和安全生产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纳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的信用评价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