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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房屋拆迁资质证书延期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房屋拆迁资质证书延期工作的通知
(吉建征〔2012〕1号)


各市州、县(市)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德惠市行政执法局,各拆迁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已发房屋拆迁许可证项目的拆迁、回迁工作,确保原拆迁许可证遗留项目依法进行,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需要对承接拆迁许可证项目的拆迁单位《房屋拆迁资质证书》进行延期,现将有关延期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申请资质延期的拆迁单位进行审核,对于承接拆迁许可证项目未竣工或仍有后续工作需要处理,确需延期资质的拆迁单位,给予出具审核意见。

  二、初审合格的拆迁单位带“资质延期申请书、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拆迁许可证(复印件)、属地征收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到省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建设大厦2802室)办理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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