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进一步清理、取消和减免涉企收费。要进一步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营造优良环境提供优质服务支持民营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0〕19号),清理并取消除国家和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发布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重点清理对依托行政审批将检验、检测、评估(评价、评审)、鉴定、认证、考试、培训等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服务,以及其他因具有垄断性服务而实施的收费。对法律、法规将上述服务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收费标准要从严核定;凡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一律予以取消;对行政机关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交给其他机构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的,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强制企业到指定机构接受检测、代理查询等服务并收费及乱收费的,一律予以取消;对按规定必须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照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所有涉企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及时向社会公布。(牵头部门:省局计财处,配合单位:省局监察室、办公室、法规处、局机关各业务处和设区市局及省局直属单位)
(二)进一步落实惠企政策措施。要认真宣传贯彻落实《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通知》(闽政办〔2011〕22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十二条金融财税政策的通知》(闽政〔2011〕8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当前工业稳定增长六项措施的通知》《闽政发明电〔2011〕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当前工业稳定增长补充措施的通知》(闽政发明电〔2011〕5号)、《福建省质监局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省局以往出台的关于减免收费等惠企政策措施要执行到位。(牵头部门:省局计财处,配合单位:省局监察室、办公室、法规处、局机关各业务处和设区市局及省局直属单位)
(三)认真解决加工食品和特种设备安全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健全质监部门履行食品加工环节安全监管职责、企业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监管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加工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调查和责任追究机制,严肃查处加工食品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中的监管不力、推诿扯皮、失职渎职等行为。因本系统监管部门监管不力、失职等造成本地区、本领域加工食品或特种设备安全问题突出、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要严肃追究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的责任。要推进加工食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监督,规范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要深入开展加工食品和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生产经营违法犯罪行为,切实消除安全隐患。(牵头部门:省局食品处、特安处,配合部门:省局执法稽查处、法规处、质量处,监督处、计量处、监察室和设区市局及省质检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