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建安劳保费按照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建安劳保费费率标准计取。
第七条 为保证建安劳保费足额收取,实行工程开工前按中标价或施工合同价预缴,工程竣工后按结算总造价结算的办法。大型建设项目可分期缴款,建设单位需与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签订分期缴款协议书,但首次缴款额不能少于应缴总额的50%。
第八条 建安劳保费是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生活稳定和用于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基本资金来源,各级人民政府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截留或挪用建安劳保费。建设单位不得克扣、拖欠、转嫁建安劳保费。
第九条 建安劳保费计入工程总造价,在编制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和竣工结算时单独列项,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项目,不得删减。
第三章 建安劳保费的拨付与调剂
第十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按建安劳保费实际收取额的10%上交自治区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作为全区调剂部分及管理服务业务经费。余下部分的80%和20%分为基本部分和市县调剂部分,分别拨付和调剂给建筑施工企业。建筑企业取得调剂资金后仍不足以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足部分由建筑企业自行解决。
第十一条 建安劳保费基本部分由收取建安劳保费的管理机构拨付给承建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但这些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企业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健全;
3. 建立健全并实行劳动保险待遇和社会保险制度。
第十二条 建安劳保费基本部分不分企业资质等级、隶属关系、性质和成立时间,均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标准拨付。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1个月后,可向当地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申请拨付建安劳保费基本部分。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办理建安劳保费拨付手续时,需提交下列资料:《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