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附件中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和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申请立项审批(核准、备案)前,应向安监部门提出安全条件审查申请,由安监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二)附件中的其他建设项目,投资主管部门进行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时,应将《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等材料移送附件载明的部门进行审核:
1. 建设项目拟选地址安全距离是否符合国家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技术标准;
2. 建设项目是否选用安全适用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
3. 建设项目是否对区域设施和周边居民安全构成威胁;
4. 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指标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安全条件审核完成后,审核部门应当出具安全条件审核意见并函告投资主管部门。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核部门应当出具不同意建设的意见并阐明理由:
1. 拟选地址自然条件、区域状态存在客观缺陷,对周边居民、区域设施的安全构成重大威胁,运用现代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技术无法解决的;
2. 项目建议书、项目申请报告或备案报告提出的生产方式、拟采用的设备属于应当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施设备的;
3. 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未对项目潜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进行全面深入辨识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的;
4. 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未对项目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技术指标进行评估或评估存在错误的。
审核部门认定建设项目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严格建设项目安全准入条件作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加快产业转型升级重大决策部署,确保我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重大措施,从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高度,创新安全监管思路,转变事故防范方式,将安全监管工作重点从偏重生产经营建设过程监控转到抓源头和过程并重上来。通过严把安全准入关,不断夯实安全生产基础;通过产业转型升级,实现安全生产技术进步。
(二)严格管理,强化论证。建设单位是保证项目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对自身不具备安全生产技术能力的,应当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本实施意见下发前己经立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补做安全预评价;列入附件的建设项目,应向投资主管部门补报相关材料,确认满足安全条件后方可设计或施工。经审核认定建设项目无法满足安全条件的,应重新进行可行性研究,应重新选址的重新选址,应调整工艺的调整工艺,应修改设计的修改设计,应采取施工补救措施的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安全生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