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施范围
以下行业(领域)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一)高危行业类。
1. 煤矿;非煤矿山;石油和天然气钻探、开采与管道运输;尾矿库;
2.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
3. 烟花爆竹生产、储存建设项目;
4.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
(二)其他行业类。
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公路、水运、轨道交通、水利、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自治区级重点建设项目。
四、安全条件论证内容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拟选地址周边区域现状概况;
(二)自然条件、周边区域状态对建设项目安全的影响;
(三)建设项目对周边设施和居民安全健康可能造成的影响;
(四)拟用工艺技术和设施装备是否能有效防范或遏制危险与有害因素;
(五)建设项目是否有完善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技术措施;
(六)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技术指标是否满足国家标准规范要求;
(七)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条件可行性结论。
五、建设单位职责
(一)安全条件论证。建设项目立项、核准和备案阶段,建设单位应就项目的安全条件进行论证,并在建议书、项目申请报告或备案报告中设置专篇。列入《建设项目立项前安全条件审核项目及职责分工表》(详见附件)的建设项目,应当专门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二)安全预评价。安全条件论证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
(三)报送相关材料。建设单位向投资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申请材料时,应同时报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列入附件的建设项目,应同时报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六、安全条件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