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安全准入的实施意见
(桂政发〔2012〕4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2〕9号)精神,严把建设项目安全准入关,提高安全发展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6号令)有关规定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有关要求,现就建设项目安全准入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国发〔2010〕23号、国发〔2011〕40号以及桂发〔2012〕9号文件要求,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以开展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和安全条件审核为抓手,严格建设项目安全准入条件,提高建设项目安全技术水平,落实建设单位安全主体责任,从源头上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安全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兼顾,协调发展。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与速度质量效益的关系,坚持把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促进区域、行业(领域)的科学、安全、可持续发展。
(二)突出预防,严格准入。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理,加大安全投入,严格安全准入,坚持不安全、不审批,筑牢安全生产基础。
(三)加强监督,落实责任。全面落实建设单位安全主体责任、政府及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按照“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