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推荐,专家组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五条 专家组专家的任期,自颁发聘书之日起,至当届市人大常委会任期届满止。
期中需要调整、补充的,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 专家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确已不再适宜担任专家的,可以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后终止其聘任关系:
(一)有违反国家刑事法律的行为,被司法机关确认其构成犯罪的;
(二)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的行为,且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
(三)因个人原因不能胜任专家工作,不能正常参与立法咨询工作的;
(四)本人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
专家连续两年不参加立法咨询工作的,其立法咨询专家资格自行终止。
第七条 专家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邀请,参与下列综合性或者关联性工作,履行相应职责:
(一)参与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制定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二)参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具体立法项目的调研、考察、论证,提供咨询意见;
(三)参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执法检查涉及的重大、疑难、分歧意见较大问题的研究、讨论,提供咨询意见;
(四)参与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法规集中清理、立法后评估等有关活动,提供咨询意见;
(五)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牵头负责有关法规的起草和有关专业性强、工作量较大的专题研究工作,并且提供法规草案文稿或者研究报告成果;
(六)承担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律知识讲座、培训的主讲任务。
第八条 专家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邀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参与地方立法咨询工作:
(一)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以及主任会议;
(三)列席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会议;
(四)参加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法制委有关立法的其他会议和活动;
(五)以其他方式向市人大常委会及其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意见建议。